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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一初字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一初字00169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王某,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志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网络相识自由恋爱,于2012年9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由于相互缺乏了解未能打好感情基础,在结婚登记办证当日被告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我多次寻找无果,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恋爱,被告系再婚。2012年9月1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在婚姻登记注册之日晚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缸窑岭镇派出所予以出具证明,证人闫向东、李兴超出庭也证实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离家出走的事实。2013年3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缸窑岭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网络相识恋爱,相互间虽缺乏了解就登记注册,但感情基础很好,只要双方珍惜相互间诚信感情,合好是可能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递费40.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86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卫人民陪审员 蔡 博人民陪审员 何立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