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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卢子涛,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自由职业。原告苏××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8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子涛、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毫无上进心,只想依靠父母生活,被告爱喝酒,喝酒后就意识模糊,影响到了正常生活,被告常常挑事吵架,吵架中,被告有自残的行为,致使原告有恐惧的心理,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以至于均在各自父母处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前一个月原、被告还在一起过日子,不知道原告为什么突然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6月5日原告搬走至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以后多关心原告,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