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2009年10月22日因无证行医被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2012年9月6日因无证行医被桐乡市卫生局给予没收药品器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5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09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两次被卫生机关某某处罚。2013年4月,被告人骆××继续在桐乡市屠某某从事非法医疗活动。4月24日,被告人骆××在桐乡市××旅馆××室为患者杨某某行诊疗,并准备输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公安、卫生机关在其住处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以上事实,被告人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陆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骆××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医疗卫生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维生素c注射液、注射器等药品、器械三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卫生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幼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