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景福与孟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福,孟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景福,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福与被告孟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福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张景福负担。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