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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树芳与王晓娜、王乐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芳,王晓娜,王乐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2-1号原告金树芳,农民。被告王晓娜,农民。被告王乐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王晓娜驾驶的冀J39Z**号小型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晓娜驾驶的冀J39Z**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