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德光与深圳市安捷顺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374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德光,深圳市安捷顺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光,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组,身份证号码×××811X。委托代理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捷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盛世××18B,组织机构代码75428580—7。法定代表人XX明,该××总经理。上诉人何德光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捷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德光与安捷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何德光的底薪数额,何德光主张其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而安捷顺公司则主张是底薪1000元加提成。因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而何德光入职后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何德光的底薪数额。何德光的工资是由底薪和提成组成,与深圳市盐田港码头普通货柜车司机的工资构成情况相同,而其主张的底薪数额却远高于目前盐田港码头货柜车司机的底薪行情(800元至1000元),而安捷顺公司的主张则与目前盐田港码头货柜车司机的底薪行情相符,故原审法院结合盐田港码头货柜车司机工资的底薪行情,对安捷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何德光上诉主张的工资差额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何德光上诉主张的节油款742.05元,根据原审笔录,何德光主张节油62.2升是听老板说的,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而安捷顺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双方没有就加油情况进行对账,而车辆外出后是由何德光加油,因何德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节油款,故本院对何德光主张的节油款不予支持。关于何德光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安捷顺公司卖掉了何德光驾驶的车辆,并不等同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何德光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安捷顺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故本院对何德光关于安捷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何德光拒绝交付车辆钥匙和证件,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何德光才交回钥匙和证件,此后没有回到安捷顺公司上班,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何德光主张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何德光的上述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根据何德光的胜诉比例,判决安捷顺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21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何德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德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