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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腾锦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锦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39号原告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中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腾锦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布龙公路南华新村B栋首层15-18号铺。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锦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神鹰碳纤维自行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