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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胡某锋与赖某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锋,赖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胡某锋(曾用名胡某红),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赖某花,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锋与被告赖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锋负担。审判员  王新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