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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曾均因吸毒,于1997年8月8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1998年9月19日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同年11月16日被转为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9月23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同年11月6日被转为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3月8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7年11月27日止;因吸毒,于2009年2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抓获,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3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曾因吸毒,于2004年1月1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11月9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同年12月6日被转为劳动教养二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抓获,因吸毒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3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叶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叶某经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嘉县岩头镇五尺村,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元。2、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叶某先后两次窜至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分别盗取被害人谢某甲的助动车一辆,被害人黄某的华洪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的助动车、华洪摩托车均已追回并返还相应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助动车、华洪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20元、330元。3、2013年5月8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叶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嘉县鹤盛镇岩上村,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家门口路上的康唯牌助动车一辆盗走;后某被告人又继续来到鹤盛镇鹤垟村,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康唯牌电动车一辆和黑色电瓶车一辆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叶某将谢某乙的一辆黑色电瓶车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盗的康唯牌助动车、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相应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康唯牌助动车、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880元、1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谢某甲、黄某、潘某、谢某乙的陈述,证人侯某、郑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用户保修凭证、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郑某甲、叶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结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决定对郑某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叶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叶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二、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