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良翠与被执行人胡丰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戴良翠,女,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胡丰定,男,住繁昌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丰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