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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与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雅卓针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雅卓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玩潮服饰店,杨朝辉,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燕弟。委托代理人:周建春、金沙江。被告: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被告:诸暨市雅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被告:诸暨市城关玩潮服饰店。投资人:陈飞。被告:杨朝辉。被告:陈飞。原告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雅卓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玩潮服饰店、杨朝辉、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37,5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诸暨市雅卓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玩潮服饰店、杨朝辉、陈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浙江雅吉针织有限公司、杨朝辉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虹羽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