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孙惜甜与李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惜甜,李传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孙惜甜,男,195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张树义,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李传周,男,1965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惜甜与被告李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惜甜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惜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孙惜甜负担。审 判 长 岳文莲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人民陪审员 戴彦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兆恒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