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飞诉司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司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杨飞,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华,1963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司现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飞诉被告司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