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被执行人:郑坚强。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