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凡和、冯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鲁伟,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孔凡和,男,194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景华,男,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凡和、冯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祥华审判员  柴 倩审判员  杨其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