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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