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蒋官法与陈华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官法,陈华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285号原告:蒋官法。被告:陈华龙。原告蒋官法与被告陈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26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官法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龙两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起诉称:2012年2月6日,被告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经该银行审查同意由原告作为担保人,并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自取得该银行贷记卡后,从2012年2月6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在该银行贷记卡项下透支本息共计47165.66元。因银行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一次性归还被告透支本息47165.66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基于保证合同为被告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项下透支本息人民币共计47165.66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领的贷记卡在50000元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个人业务回单原件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明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在被告贷记卡透支已逾期的情况下,为被告垫付透支本息47165.66元的事实。被告陈华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证据1系国家管理部门依据其职权所制作的书证,复印件与原件均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保证合同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系金融机构出具的书证原件,个人业务回单上加盖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的业务章,证明上加盖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公章,该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证明力较强,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2月6日,原告蒋官法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陈华龙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申领的贷记卡(卡号为×××3108)在50000元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3月1日,因被告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办理的该贷记卡透支已逾期,原告基于保证合同为被告垫付透支本息47165.66元。本院认为:原告蒋官法自愿为被告陈华龙使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与债权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蒋官法在被告陈华龙逾期不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项下透支本息的情况下,以连带保证责任人的身份代被告归还透支本息共计47165.66元,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透支本息47165.66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蒋官法基于保证合同代为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贷记卡项下透支本息47165.66元并赔偿该笔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被告陈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程娇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