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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7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77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负责人彭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3)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工艺制品厂、深圳市某某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226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