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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河南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河南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3号盛景中心3层。法定代表人陈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华悦商务广场15层1506号。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原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元,减半收取1919.5元,由原告承担,另191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桂林盛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易桂宁人民陪审员  许晓冬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