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7月5日投案后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至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黄县豆公乡李大晁北地、渠沟南侧滥伐杨树67棵。经内黄县林业局鉴定该67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2.9350立方米。2013年7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内黄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申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内黄县林业局证明,侦查终结报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投案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