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杨建辉。委托代理人柳忠祥,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康加平。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被告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辉诉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辉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伟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1.5元,由原告杨建辉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