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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商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263-2号原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财。委托代理人:熊烽。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53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8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