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城民初字第17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史学平与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平,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城民初字第1780-2号原告:史学平,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罗炎雄。本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雨城民初字第17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雅安广播电视中心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对为原告史学平提供担保的李永芳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南二路的房屋、王正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0万元为由,申请对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雅安广播电视中心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解除30万元的冻结,并申请对王正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的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雅安广播电视中心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解除30万元的冻结,继续冻结80万元;二、对王正���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的房屋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