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某未出庭应诉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