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惠利康中药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啟生,宝鸡惠利康中药材有限公司,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啟生被执行人宝鸡惠利康中药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宝鸡惠利康中药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398900元及利息,宝鸡秦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宝鸡惠利康中药材有限公司承担3750元诉讼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940元。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证劵等财产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9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