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春泉诉李时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凉亭村。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五里牌钢球厂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海涛审判员 李跃雄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