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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波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波。委托代理人:施根强。申请人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交通银行杭州桐庐支行付款,收款人为宜昌兴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的第30100051/21533458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欧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雷笑芬审判员  周胜利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