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宋莉娟。委托代理人常运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宗保。委托代理人黄江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4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木线路板(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珠海市博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