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项震平与宁波江东港岛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震平,宁波江东港岛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290-1号原告:项震平,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江东港岛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代芳。原告项震平为与被告宁波江东港岛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岛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港岛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震平起诉称:2011年12月,被告港岛公司因娱乐场所重新装修寻找合作伙伴,于2011年12月4日与原告签订《股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总投资为100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资100万元,占被告股权10%,出资款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2012年1月4日、2012年3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投资款共计70万元。2012年7月13日,原告与徐代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开业前的装修费为1000万元,由徐代芳包干,盈亏自负;装修费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出资,原告出资100万元,占被告股权10%。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对娱乐场所重新装修,但至2012年底,原告得知被告因经营负债及重新装修拖欠工程款,致使娱乐场所无法正常经营,至今被告仍处于停业状态。现债权人已诉至法院,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准备处置被告资产偿债。原告认为,被告订立合同之时隐瞒事实,合同签订后又经营不善,导致娱乐场所无法经营,完全背离了原告订立合同的初衷,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股份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向被告投资入股后,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代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徐代芳向原告转让被告的股权,故本案原告的相对方是被告港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代芳,徐代芳是被告的股东,被告系公司法人,被告股权的转让应发生于被告的股东与原告之间,因此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震平的起诉。本案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项震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海昌人民陪审员 陈武昌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晓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