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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再初字第2号原审原告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红星大道16号4楼。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庭发,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原审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9.00元,减半收取9,624.50元,鉴定费15,000.00元,合计24,624.50元,由原审原告蛟河市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