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寿奎明、赵益夫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奎明,赵益夫,程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寿奎明。申请人:赵益夫。申请人:程婉。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寿奎明与申请人赵益夫、程婉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寿奎明与申请人赵益夫、程婉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1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赵益夫、程婉女应归还申请人寿奎明借款计人民币6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12000元,余款54000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付清,利随本清;若申请人赵益夫、程婉女任一期逾期不付清,则应加付申请人寿奎明人民币2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