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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瑞阳与李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阳,李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阳,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保中,男,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执行李瑞阳与李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保中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北段东侧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为第号)。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