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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执兵与杨才伦、安徽省繁昌县飞达非金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执兵,杨才伦,安徽省繁昌县飞达非金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执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敦权,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才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安徽省繁昌县飞达非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汪良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蔡明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执兵诉被告杨才伦、安徽省繁昌县飞达非金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王执兵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执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王执兵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