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窦效生与夏文明等五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效生,夏文明,孙志强,杜庆胜,夏杰,青州市将军电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窦效生。被告夏文明。被告孙志强。被告杜庆胜。被告夏杰。被告青州市将军电源厂,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阳河村。法定代表人:孙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效生与被告夏文明等五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京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