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3)3019-2号拍卖设备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胜,莱阳市恒盛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019-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柳胜,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被执行人:莱阳市恒盛食品厂。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柳胜,该厂厂长。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莱阳商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期内利息126884.05元、逾期利息303327.72元、律师费40000元共计1570211.77元,并负担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以实际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8025计算的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莱阳市恒盛食品厂抵押的位于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莱穴路东侧建筑面积1308.0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莱建字第2007047**号)及莱国用(2006)第639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面积为624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莱阳市恒盛食品厂所有的643.76平方米的无证房及4407.52平方米的附属设施。2013年6月7日烟台天陆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陆新评估(2013)烟字第3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1308.05平方米的房产估价1043082.56元、643.76平方米的无证房估价540129.54元、4407.52平方米的附属设施估价241881.14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825093.24元。2013年6月7日莱阳天信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莱天(2013)估字第5007号土地估价报告对6244.40平方米的土地估价为70.56万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阳市恒盛食品厂所有的位于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莱穴路东侧1308.05平方米的有证房(房产证号:莱建字第2007047**号)、643.76平方米的无证房、4407.52平方米的附属设施及莱国用(2006)第639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面积为624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