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史小冬与许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冬,许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史小冬。委托代理人:姜国华。被告:许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冬与被告许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小冬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冬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中华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依法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史小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