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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魏素梅与长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魏素梅因诉长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魏素梅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  立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春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