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谢东明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340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明,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305,身份证号码×××0112。委托代理人韦小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汇总路市政府南侧××城市广场下首层部××房屋,组织机构代码71093725-2。法定代表人小松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龙,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513,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义叶,性别:××,××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47,系公司员工。上诉人谢东明为与被上诉人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东明与永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谢东明主张的加班工资,谢东明对永旺公司提交的《考勤休假制度》不予确认,但根据永旺公司提交的2011年8月5日的《会议签到表》,永旺公司已经就《考勤休假制度》向谢东明在内的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因该《考勤休假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永旺公司已经向包括谢东明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说明,故本院对该《考勤休假制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采信。根据该《考勤休假制度》的规定,永旺公司对加班实行审批制,且每工作6小时必须休息一个小时,上述制度与永旺公司提交的《加班计划安排表》、《出勤变更申请表》以及谢东明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能够印证,故本院对永旺公司提交的《加班计划安排表》、《出勤变更申请表》均予以采信。谢东明主张每班的工作时间为9个小时,但其中包括一次吃饭时间,也包括《考勤休假制度》规定的必要的休息时间,故本院对谢东明关于每天加班1小时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电子考勤记录,谢东明虽然有部分下班时间超过了永旺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但超出的时间大多数在十分钟左右,属于合理范围;对于其余超时加班,永旺公司已经记录并向谢东明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故本院对谢东明主张的每天1小时的平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谢东明主张的每周9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谢东明主张其每周工作六天,上述主张与谢东明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的记载不符,也与永旺公司提交的《加班计划安排表》、《出勤变更申请表》中记载的加班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永旺公司的《考勤休假制度》明确规定加班需要审批,谢东明经批准的休息日加班在《加班计划安排表》和《出勤变更申请表》已经详细记载,上述加班时间与电子考勤记录的记载能够印证,故本院对永旺公司主张的休息日加班时间予以采信。谢东明确认永旺公司已经向其休息日加班支付了150%的加班工资,因此,永旺公司还应向谢东明支付其余5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原审法院根据谢东明的工资数额和休息日加班时间所计算的加班工资差额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谢东明在二审中主张,其本人在代打卡事件中是被人陷害的,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谢东明主张不知道王伟伟在2012年5月19日早上代其打卡,但根据永旺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其本人上班时却径直走进公司,并未到打卡机前停留打卡,说明谢东明对他人已经代其打卡的事实是明知的。谢东明要求他人代打卡的行为是永旺公司的奖惩制度明确禁止的行为,而该奖惩制度已经经过公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认为,永旺公司依据其奖惩制度的规定与谢东明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向谢东明支付赔偿金。综上,上诉人谢东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东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