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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大斌、张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斌,张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许大斌,男,1959年2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克兵,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金安区。本院在执行许大斌与张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