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在诉讼期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