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建树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273号原告吴建树,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嘉,男。委托代理人吴双,女。原告吴建树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吴建树诉称,2012年12月30日,玲珑巷、五路居地区综合整治腾退搬迁工作指挥部作为腾退人以“一封信”的形式宣称将对该片区进行“腾退拆迁”。原告及家人居住的房屋被划入了此次“腾退拆迁”的范围之内。由于腾退人始终无法提供有关此次腾退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及法律手续,加之腾退安置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原告不同意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及家人也因此多次受到负责腾退拆迁工作人员的警告。2013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出门在外的原告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妻子哭诉家里的房屋遭到了一伙人的强行拆除。原告急忙赶回家,发现北面五间房屋已被完全损毁,大部分家具、家电、生活用品被埋在废墟之下损坏无法使用,另有包括手机、贵重首饰等大量财物丢失,经济损失极其严重。原告及家人第一时间选择拨打“110”报警,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以下简称恩济庄派出所)民警却拒绝出警,并答复拆迁的事情他们也管不了,可去找拆迁办协商,在拆迁办有常驻的片警,也可以向其反映。原告及家人再次拨打“110”报警,再三要求之下,恩济庄派出所两名民警才来到案发现场,此时已经是近中午12点,距离原告第一次报警已经过去将近两个小时。截至目前,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仍未能到案,原告的财产损失也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原告认为其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恩济庄派出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出警、阻止破坏私人财产、保护人身安全的职责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13年5月12日,恩济庄派出所已将吴建树的报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诉讼期间,吴建树坚持以海淀公安分局为被告,拒绝变更为恩济庄派出所。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吴建树的报警已由恩济庄派出所受理,恩济庄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亦具有对其辖区内的报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恩济庄派出所。鉴于本案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故对其起诉本院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建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吴建树。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华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