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诗语诉被告刘萍、齐晨汐、西安市长乐公园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诗语,刘萍,齐晨汐,西安市长乐公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38号原告:曹诗语,女,200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曹明奇。委托代理人:袁伟,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晨汐,女,200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蔚,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乐公园。法定代表人:蔡鸿福,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宁宝,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诗语与被告刘萍、齐晨汐、西安市长乐公园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诗语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诗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诗语撤回起诉。诉讼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曹诗语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