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周某某与田某、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田某,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某,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友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被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光路18号。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周某某诉被告田某、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