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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洋与郝爱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郝爱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李洋,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117-3-38号。被告:郝爱红,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沿川路1单元5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郝爱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