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洋与郝爱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郝爱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李洋,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117-3-38号。被告:郝爱红,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沿川路1单元5楼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郝爱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安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