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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洪秀美与张美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洪秀美,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郭凤娇,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兰,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常山农场。委托代理人黄文渊,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洪秀美与被告张美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秀美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秀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元,由原告洪秀美负担。审判员  杨建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