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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荣先与新景科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先,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李荣先。委托代理人蒋志杰,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森,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先诉被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荣先负担。审判员  陈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