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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薛某,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