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南霞与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霞,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618-1号原告南霞,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靖,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霞诉被告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霞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南霞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高敬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