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与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寨村礁山。法定代表人:陈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强,北就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兴业路。法定代表人:吴登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台州远航造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