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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贵霞与连云港市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祖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霞,连云港市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祖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赵贵霞。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被告连云港市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利。委托代理人曹立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霞诉被告连云港市天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祖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霞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彤 来自